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杰,达朝阳,李文昌, 天津大港油田恒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694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达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被告达朝阳、李文昌、天津大港油田恒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81民初69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