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照震,郑志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玉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志平(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县府街17号):本院受理原告罗照震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1民初3228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郑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照震退股款53200元,并以532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90元,由被告郑志平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