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希, 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希与被告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