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文利,三四五, 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 ,东营富赛能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畅达石油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上海匡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畅达石油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中油畅达石油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中油畅达石油有限公司、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东营富赛能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王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匡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一二立即偿付原告货款14534240.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40661.11元,共16974901.99元。二、被告一二按照14534240.88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3267297.35元。三、被告三四五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