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雄, 浙江明康汇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明康汇食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转简)、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笕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