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恒兴饲料有限公司 ,上海益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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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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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益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原告浙江恒兴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358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358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