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云泉,冯传利,严亮,朱珠, 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云泉、冯传利、严亮、朱珠: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云泉、冯传利、严亮、朱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