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明琼,姚太国,王正华,周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宜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正华、周梅: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再审申请人杨明琼、原告姚太国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你二人立即连带偿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2.你二人所抵押的位于宜都市名都山水苑26-1804号房屋优先清偿上述借款。现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