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翁宝胜,何天阳,黄惠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天阳(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5某某某某0012):本院受理原告翁宝胜与被告何天阳、黄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4585.4元及并支付利息(利息截止至2018年5月31日为人民币11153.6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为7015.08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7日为7566.31元);2.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1746.3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止至2020年1月31日为人民币155160.98元,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272917‰上浮100%计算,暂计至2021年9月7日为90496.9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答辩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