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柴栓霞,蔡可可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可可:本院受理原告柴栓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人民法庭(中马头路北)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