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杰,刘鸿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鸿宇: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与被告刘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