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二兵,张孝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孝男、吴二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诉吴二兵、张孝男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固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