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建钢,李启祥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启祥:本院受理原告马建钢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